111學年度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

臺中市立石岡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校務會議日期:106.06.30 修訂

壹、  依據: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四條辦理訂定之。

貳、  目的:

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積極處理本校學生重大違規事件,維護校園秩序。

三、  透過理性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四、  揚善止惡、賞罰公正,發揮民主法治教育精神。

參、  適用範圍: 凡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因行為優良獲記大功以上獎勵者,或重大違規事件記大過以上處分者,依本要點提獎懲委員會會議。

肆、  組織:

一、  本校為公正處理學生獎懲事件,特成立「臺中市立石岡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 簡稱獎懲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設置固定委員7~9人,由學務主任擔任會議召集人兼主任委員,負責主持會議,生活教育組組長為委員兼執行秘書,負責文書業務之處理。另行政教師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三人,由校長遴聘之。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推薦之人選擔任,學生代表一人。以上九人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  除固定委員外,本會議召開時亦設置浮動委員若干人,由會議召集人邀集當次會議 討論重大個案之當事人所屬的班級導師、任課教師擔任。浮動委員三或五人無任期, 由會議召集人於會議前一週告知。

四、  會議召開前,會議召集人得視獎懲案件之情節,邀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乃至於個案當事人、相關人列席陳述。

五、  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規定, 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伍、  實施細則:

一、  會議召開時機:

(一)、獎懲委員會專處理學生大過(大功)以上獎懲事項,大過(大功)案件須在會辦簽擬時有爭議時始可提會審議。

(二)、學生發生重大違規(法)事件或「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中未明定懲處類別者。

(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會議召開前,執行秘書需備妥本次會議委員、列席名單及審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可後召開。

三、  獎懲會委員與獎懲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獎懲事項代行職務。

四、  本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

五、  本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及事件關係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

六、  本會完成學生重大獎懲決議後,應作成決議書(格式如附件),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以專函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並附記如有異議,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於決議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七、  決議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如認為決議不當時,得退回本會再議。

八、  獎懲委員會之決議、表決及會議中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對外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

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除會同導師、輔導教師追蹤輔導外,對於確有悔意 並有具體改正表現者,得依改過銷過辦法,協助學生辦理銷過遷善。

十、  特殊個案必須長期輔導者,除由輔導室加強輔導外,必要時,得要求家長協請社會輔導單位或醫療機構共同協助學生,進行行為導正。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示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中市立石岡國民中學111學年度

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

職 稱

姓 名

職掌

主任委員

學務主任

李智仁

督導學生獎懲諸般事宜

執行秘書

生教組長

李如玉

協助督導學生獎懲諸般事宜

委員

行政代表

詹耀宗

協助督導學生獎懲諸般事宜

委員

行政代表

歐宇勤

協助督導學生獎懲諸般事宜

委員

導師代表一年級

郭程凱

協助督導學生獎懲諸般事宜

委員

導師代表二年級

黃毓倫

協助督導學生獎懲諸般事宜

委員

導師代表三年級

林佳靜

協助督導學生獎懲諸般事宜

家長代表

家長會長

劉冠妤

協助督導學生獎懲諸般事宜

學生代表

模範生

郭彣語

協助督導學生獎懲諸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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