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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

  臺中市立石岡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校務會議日期: 106.06.30  修訂 壹、    依據: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四條辦理訂定之。 貳、    目的: 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積極處理本校學生重大違規事件,維護校園秩序。 三、    透過理性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四、    揚善止惡、賞罰公正,發揮民主法治教育精神。 參、    適用範圍: 凡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因行為優良獲記大功以上獎勵者,或重大違規事件記大過以上處分者,依本要點提獎懲委員會會議。 肆、    組織: 一、    本校為公正處理學生獎懲事件,特成立「臺中市立石岡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 簡稱獎懲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設置固定委員 7~9 人,由學務主任擔任會議召集人兼主任委員,負責主持會議,生活教育組組長為委員兼執行秘書,負責文書業務之處理。另行政教師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三人,由校長遴聘之。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推薦之人選擔任,學生代表一人。以上九人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    除固定委員外,本會議召開時亦設置浮動委員若干人,由會議召集人邀集當次會議 討論重大個案之當事人所屬的班級導師、任課教師擔任。浮動委員三或五人無任期, 由會議召集人於會議前一週告知。 四、    會議召開前,會議召集人得視獎懲案件之情節,邀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乃至於個案當事人、相關人列席陳述。 五、    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規定, 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伍、    實施細則: 一、    會議召開時機: (一)、獎懲委員會專處理學生大過(大功)以上獎懲事項,大過(大功)案件須在會辦簽擬時有爭議時始可提會審議。 (二)、學生發生重大違規(法)事件或「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中未明定懲處類別者。 (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會議召開前,執行秘書需備妥本次會議委員、列席名單及審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可後召開。 三、    獎懲會委員與獎懲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獎懲事項代行職務。 四、    本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

111學年度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

臺中市立石岡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校務會議日期: 106.06.30 修訂 壹、   依據: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四條辦理訂定之。 貳、   目的: 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積極處理本校學生重大違規事件,維護校園秩序。 三、   透過理性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四、   揚善止惡、賞罰公正,發揮民主法治教育精神。 參、   適用範圍: 凡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因行為優良獲記大功以上獎勵者,或重大違規事件記大過以上處分者,依本要點提獎懲委員會會議。 肆、   組織: 一、   本校為公正處理學生獎懲事件,特成立「臺中市立石岡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 簡稱獎懲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設置固定委員 7~9 人,由學務主任擔任會議召集人兼主任委員,負責主持會議,生活教育組組長為委員兼執行秘書,負責文書業務之處理。另行政教師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三人,由校長遴聘之。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推薦之人選擔任,學生代表一人。以上九人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   除固定委員外,本會議召開時亦設置浮動委員若干人,由會議召集人邀集當次會議 討論重大個案之當事人所屬的班級導師、任課教師擔任。浮動委員三或五人無任期, 由會議召集人於會議前一週告知。 四、   會議召開前,會議召集人得視獎懲案件之情節,邀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乃至於個案當事人、相關人列席陳述。 五、   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規定, 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伍、   實施細則: 一、   會議召開時機: (一)、獎懲委員會專處理學生大過(大功)以上獎懲事項,大過(大功)案件須在會辦簽擬時有爭議時始可提會審議。 (二)、學生發生重大違規(法)事件或「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中未明定懲處類別者。 (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會議召開前,執行秘書需備妥本次會議委員、列席名單及審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可後召開。 三、   獎懲會委員與獎懲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獎懲事項代行職務。 四、   本

110學年度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臺中市立石岡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校務會議日期: 106.06.30  修訂 壹、    依據: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十四條辦理訂定之。 貳、    目的: 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積極處理本校學生重大違規事件,維護校園秩序。 三、    透過理性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四、    揚善止惡、賞罰公正,發揮民主法治教育精神。 參、    適用範圍: 凡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因行為優良獲記大功以上獎勵者,或重大違規事件記大過以上處分者,依本要點提獎懲委員會會議。 肆、    組織: 一、    本校為公正處理學生獎懲事件,特成立「臺中市立石岡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 簡稱獎懲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設置固定委員 7~9 人,由學務主任擔任會議召集人兼主任委員,負責主持會議,生活教育組組長為委員兼執行秘書,負責文書業務之處理。另行政教師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三人,由校長遴聘之。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推薦之人選擔任,學生代表一人。以上九人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    除固定委員外,本會議召開時亦設置浮動委員若干人,由會議召集人邀集當次會議 討論重大個案之當事人所屬的班級導師、任課教師擔任。浮動委員三或五人無任期, 由會議召集人於會議前一週告知。 四、    會議召開前,會議召集人得視獎懲案件之情節,邀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乃至於個案當事人、相關人列席陳述。 五、    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規定, 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伍、    實施細則: 一、    會議召開時機: (一)、獎懲委員會專處理學生大過(大功)以上獎懲事項,大過(大功)案件須在會辦簽擬時有爭議時始可提會審議。 (二)、學生發生重大違規(法)事件或「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中未明定懲處類別者。 (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會議召開前,執行秘書需備妥本次會議委員、列席名單及審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可後召開。 三、    獎懲會委員與獎懲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獎懲事項代行職務。 四、    本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